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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于: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03 16:34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

你局 (88) 宗发字 386 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我局已在 (88) 国税地字第 015 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八号

 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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