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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530100M-202406-462962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6-13 10:21
名 称: 昆明市民族宗教委印发《贯彻落实〈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 实施“幸福花开”工程三年行动 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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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族宗教委印发《贯彻落实〈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 实施“幸福花开”工程三年行动 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0:2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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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 实施“幸福花开”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精神,日前,市民族宗教委印发了《贯彻落实〈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 实施“幸福花开”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委机关各处室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方案》围绕“三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上台阶,八年做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样板,十五年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标杆,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民族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增长,创新驱动能力明显提升,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建设达到新水平,各族群众生活更加美好,成为全省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排头兵。

《工作方案》明确了八大任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共同迈向现代化有效衔接,消除规模性、区域性返贫风险。继续加大对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3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和资金倾斜,聚焦民族自治地方、散居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和边境地区,持续加大就业、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方面的支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促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民族地区内部协调发展,促进昆明与磨憨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促进民族聚居乡村与周边乡村共同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富口袋+富脑袋”共同现代化试点,针对一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群众不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实施有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政策、举措、项目,推进“人的现代化”。

二是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强边固防机制,全面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融合的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支持边境民族地区国(边)防路、巡逻路建设或改造升级。持续推进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实施爱国守边者计划、“最美爱国守边人”选树宣传活动,弘扬爱国守边精神。依托磨憨边境、民族、生态、政策优势,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壮大边境村集体经济,形成城乡协调发展、村镇城立体支撑的强边固防新格局,不断巩固边民富、边关美、边疆稳、边防固的良好局面;制定昆明市“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工作方案,建立“民营企业进边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收集磨憨-磨丁合作区惠企政策和投资项目清单,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对接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动民营企业到磨憨投资兴业。配合市工商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商务考察、项目推介、座谈交流等交流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磨憨基础设施建设、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合作、完善产业配套、吸纳群众就业,提升民营企业对磨憨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是巩固提升幸福村建设成果。制定磨憨镇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持续巩固提升“基础牢、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边疆稳、党建强”6大建设任务和19项指导性指标,着力推进磨憨6个沿边行政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边境防控和思想观念现代化,建设边境“四个共同”长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长廊。到2025年,力争将磨憨镇6个沿边行政村创建成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全面完成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指标任务;拓展“以城带边、以城兴边”帮带共建机制,在主城五区和安宁市与磨憨镇6个沿边行政村点对点共建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帮带共建主体,进一步拓展共建领域,在产业合作、资源互补、民族团结、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方面持续发力,集全市之智、举全市之力推进磨憨镇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四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持续推进示范点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共同走向现代化、打造“一圈三走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重点任务,抓实示范点选点建设、总结宣传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完成第四轮示范引领工程实施,推进第五轮工程项目申报、建设,巩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覆盖全市的建设格局;夯实民族团结进步全域创建基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为主阵地、主渠道,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园区、进新阶层、进网络、进商协会等,开展“十进+N”活动,建设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各民族相互嵌入式发展示范单位创建,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到2025年,力争昆明市新一轮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获国家民委命名,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全面升级增效。

五是推进民族村寨旅游提升工程。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寨,补齐旅游公共设施短板,加强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融合,打造特色乡村旅游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到2025年,建设不少于70个民居特色鲜明、人居环境优美、产业支撑有力、文化氛围浓郁、民族关系和谐的传统村落型、城镇依托型、民族文化型、景区带动型、田园观光型、康体养生型、休闲度假型、非遗传承型、产业支撑型、沿边跨境型、红色旅游型等特色旅游提升示范村;推动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挖掘民族村寨自身特色,依托采摘节、丰收节等农事节庆活动,以及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族节庆活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节庆活动,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增进“五个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六是推进民贸民品工作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宣传,组织民贸民品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会同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贴息资金审核上报,积极争取中央对地方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满足各族群众对特需商品需求,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向省级汇报,争取将我市申报的12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民委审定名单,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入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引导企业继承和发扬民贸民品工作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力、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企业活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积极推进民族手工业融合创新试点。

七是推进民族地区科技赋能行动。办好民族地区教育,支持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的实施,持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在中小学开展“五旗五徽五认同”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继续落实好《关于在全市民族地区进一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实施方案》,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努力消除各民族群众语言沟通障碍,持续提升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水平。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管理;强化科技创新。针对一些民族地区处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末端低端问题,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地挖掘民族地区产业发展潜力,融入现代化科技产业体系,实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政策、举措、项目。实施科技特派员帮扶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的成果转化。

八是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着眼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确保各族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力、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各项事务,使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推进社会互嵌发展。实施“三项计划”,实施推动我市与东中部、州(市)间双向就业、创业的政策、举措、项目。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设“一家亲工作站”,打造城市便民利民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交融。实施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科学、系统地挖掘、整理、记录、出版和研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中华经典诵写读、中华文化礼仪、中华传统技艺教育,举办各民族共享的群众性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大力实施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落实好昆明市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和省内、市内协作机制作用,鼓励异地转移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协调发展,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巩固提高居民参保率,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大民族地区医疗人才培育力度,支持民族医药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民族地区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的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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