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咨询
来信时间:
2023-10-16 14:26:00
来信内容:
您好!申请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需具备哪些条件?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受理时间:
2023-10-23 14:29:20
回复内容:
张女士: 您好,您提出的“申请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需具备哪些条件?”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要求,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是经1至2年创建期,对创建工作基层基础扎实、体制机制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突出、导向鲜明、成效明显,民族关系和谐、各族群众公认、示范作用明显的,按照规范的推荐评审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地区和单位全体人民共同的荣誉。 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遵循围绕主线、注重实效、严格标准、突出示范、正面引导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自愿申报、竞争性选拔、择优命名、动态调整。 此外,2023年9月7日“昆明民宗”公众号已发布一条名为“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和命名,一图看懂!”的信息,链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CaBBPdUjsTSVuO0koLTq5w 具体申报流程,请查看该链接内容,非常感谢您对昆明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 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电话:0871-63167982传真:0871-63162007 E-Mail:xkmsmwbgs@126.com

Copyright © 2012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办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293号

滇ICP备07000700号-1 联系电话:0871-6316798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