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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812-14610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8-12-04 17:2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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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04 17:20 浏览次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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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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