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族宗教委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昆明市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事项由4项减为一项,冻结一项,取消一项,下放一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有许可事项
经审改办审批市民族宗教委现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
1、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审批。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对比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我委比贵阳多出2项。
二、最新整改情况
依据2018年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通过认真梳理行政许可事项,经8月6日委党组会研究,市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事项整改如下:
(一)保留审批事项
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依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取消的审批事项
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审批
依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冻结审批事项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依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下放县级审批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依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行政许可事项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