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全市性宗教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市性宗教团体包括:昆明市佛教协会、昆明市道教协会、昆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昆明市天主教爱国会、昆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昆明市基督教协会
第三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团体人事变动;
(二)团体重大财务开支;
(三)团体秘书长(总干事)以上人员离昆有关情况;
(四)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情况;
(五)团体接受外界捐赠情况;
(六)团体举办培训班、出版内部性出版物;
(七)全市性宗教团体直管宗教活动场所的修建、拆迁情况;
(八)全市性宗教团体直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的选定;
(九)各教潜在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各宗教团体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宗教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受理各宗教团体的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业务处室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各宗教团体。各宗教团体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宗教团体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影响较大的引咎辞去团体职务等处理。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各宗教团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宗教团体负责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业务处室每半年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局党组报告。
第九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认为在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外有需要汇报的重大事项,可一并汇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