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2-0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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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落实好《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进一步繁荣发展昆明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必然要求。建设现代新昆明是当前昆明市的中心工作,全市正围绕富民、强市两大目标,加快现代新昆明的建设。文化昆明是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昆明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会城市,现有3个民族自治县,5个民族乡,52种民族成份,79万余少数民族人口。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具有鲜明特色的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民情,形成了昆明的多元文化和比较优势,为文化昆明建设拓展空间,为推动昆明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优良的人文环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必然要求。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少数民族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增强各民族间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使之成为各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和联系纽带,对于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提高各民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我市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文化设施不配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任务繁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明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市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为推动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服务,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融会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主要目标。围绕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西部最具竞争力的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文化宝库、国际文化枢纽、文化产业基地,文化共享家园的目标,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到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形成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大力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市场,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主要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加大文化资源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提供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需求的各类精神文化产品。在安排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优先考虑自治县和民族乡,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实施好民族地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完善工作。自治县要建设民族或民俗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民族乡综合文化站达到部颁标准。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要建设至少80平方米的文化室,到2010年实现民族乡有文化站,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有文化活动室。要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电影放映工程投入力度。“2131”工程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配置完善相关放映设备设施,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要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部覆盖每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确保每个农家书屋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及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完成民族乡镇、行政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建设。建立以昆明图书馆为支中心、县(市)区图书馆为分支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文化室为基层站点的文化信息共享网络。
各级政府及广电部门要完善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力度,全面提高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到2010年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和直播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收听收看效果,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
(八)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力度。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发掘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发挥好文化传承人的特殊作用,鼓励开展传承活动,参照省里标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给予生活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对于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及时组织抢救。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命名与保护制度。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寨和民族文化特色村寨。
(九)广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级政府和文化、民族事务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好民族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和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大力推广、普及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举办好每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如期组团参加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对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培养,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和文化、民族事务等部门要制定和组织实施好民族文化的品牌化经营战略,促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向民族文化产业优势转化,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民族群众和市场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深度结合和联动发展,增加民族文化元素。依托在昆的国家、省和市的特色园区,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集聚区。
(十一)大力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族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民族文化演艺市场。面向市场需求,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生产,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歌舞等文化艺术品牌。培育民族文化工艺品市场。提高民族民间工艺水平,打造产品品牌,扩大我市民族民间工艺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十二)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组织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到国外、省内外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十三)加大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基层为重点的原则,继续加大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倾斜力度,确保对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稳步增长。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奖励一批优秀民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项目和民族文化产品,鼓励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在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开展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不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十四)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民族文化产业。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民族文化产业,扶持培育一批民族文化企业,打造一批民族文化艺术品牌。
(十五)强化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宣传、文化等单位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登记、文化产品、服务出口退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结合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实际,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应把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体现优先和倾斜。
(十六)深化民族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指导好民族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坚持以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发展。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事业分类管理,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转换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三项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加大民族地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力度,实行企业化管理,进行市场化运作。
(十七)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建设力度。强化民族地区文化专门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数量足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十八)着力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载体。呈贡新区要抓紧规划和建设昆明市民族民俗博物馆;打造寻甸县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扶持发展寻甸、禄劝、东川等地红色旅游;坚持举办好“郑和国际文化节”;指导组织好“火把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鼓舞大赛;在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村,优先开发建设一批旅游特色村;扶持发展以富民县小水井苗族农民合唱团为代表的农村少数民族演艺队伍;市县两级专业文艺队伍每年要创作出一批反映少数民族的优秀作品。
四、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领导
(十九)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重要的位置。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党和国家做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切实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十)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发展规划,不断推进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督办部门负责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