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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302-02117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3-02-07 08: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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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2-07 08:04 浏览次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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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结合昆明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一)认真总结我市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昆明市民族工作的一些基本经验: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必须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必须坚持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必须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问题,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坚持把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加强民族工作的关键;必须坚持民族工作社会化路子。
(二)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族问题始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我市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会城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水平滞后,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严重滞后,与先进发达地区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在现代新昆明建设中,民族地区面临更多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是我市当前民族地区最重要的主题、最根本的任务;是少数民族群众最根本、最核心的利益;也是加快实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政治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全面加强民族工作,强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全市民族团结事业新局面。
二、采取特殊举措,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三)明确跨越式发展目标。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展差距拉大趋势得到进一步控制,民生问题进一步改善,民族团结更加巩固,社会更加和谐;石林、禄劝、寻甸3个民族自治县的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发展水平、县城建设和综合示范区建设达到云南民族地区最好、西部民族地区一流的目标。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全额免除自治县和民族乡市级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本级配套资金;国家和省级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市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2011年至2015年,在确保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投入不变的基础上,市级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散杂居民族工作经费在上年投入基础上按10%的比例增加;在资金安排上新增设300万元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城市民族发展、团结和稳定工作;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的县(市)区级财政按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民族机动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将民贸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纳入市级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商贸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民族地区倾斜,资金项目安排要优先考虑民族地区。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产业、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在民族自治县投资的重大民生项目纳入市级规划,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集镇建设,实行对口帮扶政策,提高民族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推进民族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实现宽带互联网全覆盖。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优先安排整村推进、异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房建设等项目。推广清洁能源,扩大太阳能、燃气、沼气使用覆盖范围。
(六)实行更加优惠灵活的土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3个自治县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比其他县(市)区更加优惠灵活的土地政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可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保、以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路子,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多地分享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七)集中力量建设3个综合示范区。按照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各类资源集中整合、民族工作集中突破的原则,采取突出特色、保护多样、试点先行、打造亮点的办法,在石林、禄劝、寻甸3个自治县各建立一个和谐团结、经济发展、文化保护的综合示范区。3个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云南民族地区最好、西部民族地区一流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把3个示范区建设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样板区、跨越式发展的先行区和民族团结的示范区。示范区内实施产业发展、民生扶持、文化保护、素质提高、团结进步五大工程。经过五年努力,把3个综合示范区初步打造成民族自治县发展迅速、特色鲜明、文化繁荣、环境优美、风格各异的示范区。其他县(市)区要按照这一思路各集中建设一个示范村。
(八)扶持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促进旅游业与民族文化相结合,优先发展循环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生物能源产业、乡村旅游等。增强节约、清洁、低碳、环保意识,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税收、利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采取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民族地区投资创业,带动二、三产业发展。
(九)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切入点,市级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在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灵活的政策支持。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切实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十)实施民族村寨扶持发展和保护发展工程。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和自然村,实施民族村寨扶持发展工程,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编制规划,实施整村推进,整合扶贫、支农、民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扶持、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力度,使特困民族聚居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对民族特色村寨实施保护发展工程,采取国家补助、群众自愿、企业参与等方式,使我市各世居少数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村寨,促进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
(十一)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坚持不懈抓好基础教育,优化资源,集中办学,在民族地区增办一批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在没有民族中学的县的县级中学开设民族班。对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农村贫困家庭以及城市低保户子女实施免费教育并给予生活补助。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出版、语言文字、报刊等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要向民族地区倾斜。扎实推进昆明市民族文化宫建设。实施民族文化精品战略,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寨,建设云南民族村等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展示基地,培养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积极参加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和民间歌舞乐展演。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举办好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对获奖运动员给予奖励。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个人参合费用按规定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加大有城市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重点制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的法规。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族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国家机关要保证民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县要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把普及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内容。
(十三)坚持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范围,纳入全市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纳入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支持民族地区举办民族节庆活动,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举办的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并提高补助标准。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十四)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健全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民族团结工作形势研判。积极开展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万众一心谋跨越的生动局面。
(十五)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民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城市民族关系的特殊敏感性,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做好城市民族发展、团结和稳定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城市民族工作经费,重点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新区的城市民族工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新区要等额安排配套资金,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实施“四大工程”,即实施城市民族团结基础工程,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基础信息收集管理,抓好民族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巩固和发展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实施城市民族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风俗习惯提供帮助,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为来昆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城市民族文化繁荣工程,着力建设一批民族文化展示基地、民族文化活动场所;实施民族团结示范社区创建工程,以构建和谐城市民族关系为目标,夯实社区基础、提升社区品质、突出民族元素、维护合法权益,创建一批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的示范社区。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全市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和定向招录等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化解纠纷、凝聚人心、引导舆论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建设,确保党在民族地区各项政策的落实。
(十八)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推动民族理论应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创新发展。根据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追赶型、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能力。
(十九)加强部门建设。按照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3个自治县设立民族工作机构为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县(市)区要保留民族工作机构及牌子、人员和账户,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调控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有一名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并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助理员。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注重从民族工作部门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其它部门和基层任职,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学习,认真履职,不断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对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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