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公务员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为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评议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第五条 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50分):
1、 事实清楚(5分);
2、 证据确凿充分(5分);
3、 程序合法(10分);
4、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5分);
5、 处罚恰当(5分);
6、 法律文书齐全规范(5分);
7、 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5分);
8、 不发生错案现象(10分)。
若出现错案,此大项(50分)不得分。
(二)遵纪守法情况(18分)
1、 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6分);
2、 不存在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6分);
3、 做到不徇私情,公平公正(6分)。
(三)文明执法情况(12分)
1、 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6分);
2、 文明执法(6分)。
(四)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人员、制度等建设情况(20分)
1、 成立专门行政执法机构(4分);
2、 有专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4分);
3、 有行政执法队伍(4分);
4、 有行政执法经费(4分);
5、 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4分)。
第六条 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卷宗按第五条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结合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人员逐个评议并做记录;
(三)跟踪调查。抽取部分被民族事务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或组织跟踪调查,调查其对本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评价;
(四)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
第七条 评议考核标准
(一)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分为四大项,18小项,总计100分。对每一小项采取好、中、差三档的评定标准,酌情量分。
(二)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处室或个人给予如下奖励:通报表扬,颁发奖金,向上级推荐表彰等。
对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处室或个人给予如下处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