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我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我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罚款数额分别在500元和1000元的;
(二)取缔、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及其相应工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备案报告和决定书各一份。
第五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是指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依法制作的载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能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的各类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主办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机关的查询,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八条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备案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法制办公室复核。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按本规定报备的处室,委办公室应当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报备处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备案机关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统计报表》。同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审查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文书及统计报表使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由委政法处或城市处填写,办公室报送。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委监政法处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