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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208-02116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22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复议程序(试 行)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复议程序(试 行)

发布时间:2012-08-16 22:22 浏览次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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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机构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大楼0613室

邮编:650011            

联系电话:3167982

二、 受理范围

本程序所称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昆明市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处理的申请,由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处理。

可以申请的行政复议:

1. 对罚款、撤销、取缔的决定不服的;

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标牌,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3. 认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

四、 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

2、 被申请人的名称;

3、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6、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六、 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七、 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

3、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4、 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复议决定书留在违法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送达人员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内记明原因及经过。

八、 执行

1、 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2、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3、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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