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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208-02117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3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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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试 行)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试 行)

发布时间:2012-08-16 22:36 浏览次数: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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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机构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委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加盖执行机构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 一般程序

(一)立案

1、 案件来源:

(1)上级机关指定处理的;

(2)本委有关处室在执法中违反民族法律法规行为的;

(3)民族事务部门自行发现的;

(4)其他机关和部门移交的;

(5)下级机关报送处理的;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7)有关当事人请求处理的;

(8)其他。

2、 立案的条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其他属于民族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民族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接受颁证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调查取证

1、 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违法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需调查查明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民族事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民族事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分别收集以下证据:

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文件及报告、许可证、登记证、资料、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依法收集的电子文件、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违法行为现场调查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和其他程序方面的证据。

3、 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调查结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

5、 对不举行听证的,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取得证据和已查清的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按程序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三)处理

1、 委领导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组织集体审查、审议并签署意见。

2、 违法案件,经委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当事人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 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委领导签发。

(四)送达

1、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法送达,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2、 民族事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

3、 民族事务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4、 违法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违法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

6、 违法当事人对民族事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复议部门申请复议;违法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行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违法当事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事项,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实地进行督促检查,并制作执行记录。执行记录经违法当事人、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2、 民族事务行政处罚执行种类:

撤消标识、罚款、取缔。

3、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违法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事项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执行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l)向上级领导书面报告违法行为和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

(2)提出书面强制执行意见按程序报上级领导审查。

(3)上级领导批准强制执行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公告。通知书必须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强制执行公告要依法向社会公示。

(4)强制执行必须取得当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支持和配合。

(5)强制执行必须制作详细的执行记录。强制执行完毕后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应将记录副本送达违法当事人。

四、 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范围:

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 违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 民族事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违法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的主持人由民族事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违法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回避的,由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指定其他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5. 违法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经审查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 违法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违法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参与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人员参加听证;

(三)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宣布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事项;

(2)核对听证参与人身份;

(3)互相质证,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4)民族事务执法人员提出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依据的法律;

(5)违法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6)抗辩;

(7)听证主持人按照民族事务执法调查人员、违法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中有专门人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听证结束后,民族事务执法人员、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

听证笔录和听证调查中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归档保存。

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记录、在听证调查中所收集的证据和事实,由委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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