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mzw.km.gov.cn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0140593-201208-20795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35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8-16 22:35 浏览次数:292
字号:[ ]

(2005年12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4号),全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结合昆明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 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族问题始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我市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会城市,现有3个民族自治县,9个民族乡,26种民族成份,76万少数民族人口,民族工作在全市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断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视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开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二)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经验。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民族教育长足发展,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昆明市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及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证;坚持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协调,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发展的后劲;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加强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水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坚持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些基本经验,各级各部门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

(三)全市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市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全市面临着解决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将更加突出;各民族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因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方面等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和昆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和破坏。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工作的大局,认清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四)全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抓住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这个根本任务,贯彻落实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把加快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散杂居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坚持对口支援和定点挂钩帮扶,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保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切实予以落实。

(六)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资金项目安排要优先考虑民族地区,重点帮助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各类产业、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十一五”期间,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降低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本级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不能自给的,应当予以免除。到“十一五”末期,民族自治县的所有乡镇和民族乡的通乡公路实现等级路,部分村委会实现通村(建制村)公路硬化路面;基本实现少数民族自然村电话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提高民族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加快民族地区农村水利化和清洁节约能源建设,着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问题,提高饮水质量,具备条件的自然村,要推广使用青储窖、节能灶和沼气。

(七)发展特色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扶持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产业。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养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强做大民族自治县县域经济和民族乡经济。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民族自治县的每个乡镇和民族乡都要培育1—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带动作用较强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实现“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经济产品,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八)继续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的支持扶持力度。按照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上级财政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县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所使用的系数应比其他县(市)区高5个百分点;对民族自治地方属于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县,还应当再适当提高。县级财政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所使用的系数应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由上级财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补助。民族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减免税收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上级财政在计算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补助。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民族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例。2006年,市财政安排515万元民族机动金,安排100万元散杂居少数民族资金,以后按每年3%的比例增加预算;设立120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北部五县区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地区及石林彝族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财政预算中必须安排民族机动金。民族自治县财政按每年不少于40万元、其他县(市)区财政按每年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安排民族机动金,并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需要和本级财政的增长按每年3%的比例增加。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税收减免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利率优惠和技改贷款贴息政策,扶持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资金支持。

(九)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问题。市级扶贫资金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扶贫开发建设项目,加大整村推进、劳务输出、产业扶贫、以工代赈、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工作力度,加强“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要进村入户。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更多的民族地区的群众喝上洁净水,住进安居房,基本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子女上学难等问题,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在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小康和各民族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十)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由于生态建设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以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由上级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高于一般地区的补助。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征收的水、矿产、能源等资源补偿费,凡市级掌控的全额补偿给资源地的地方财政。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移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使搬迁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迁入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族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巩固和提高教育“两基”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实施好民族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达标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完善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十一五”期间,将全市所有民族乡中学改建为民族初中,所有民族乡中心小学改建为民族小学。因地制宜地在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开展“双语”教学,积极推广普通话。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民族中小学校长,培养少数民族教师,使他们成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学生的高中入学率。对我市的世居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采取更加倾斜照顾的措施,确保这些少数民族有一定数量的初中学生升入市级重点中学。民族团结教育要进学校、进课堂。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一批为“三农”服务的职业学校。努力保障少数民族妇女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市和县(市)区以及有条件的乡级财政要对少数民族教育实行特殊专项补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十二)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从2006年起,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民族文化抢救保护工程。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普查建档、文物古籍抢救、征集和保护。“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培育和扶持世居少数民族标志性文化项目,探索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村和民族文化产业项目。每五年举办一次全市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繁荣民族文化。

(十三)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国家、省、市安排的卫生建设项目和中央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要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体系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聚居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加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对民族地区爱国卫生、改水改厕等公共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逐年提高民族地区自来水及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10年力争达到80%以上,改善民族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举办好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团参加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级政府要对发掘和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予以扶持。

三、 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十四)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开发。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和灵活多样的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农村适用技术人才,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十一五”期间,组织、人事、民族等部门要有计划地从民族地区选派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深造。到“十一五”末期,使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

(十五)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坚定、维护民族团结、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确保各少数民族在各级机关和各领导层中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确保各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不受比例限制地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十一五”期间,要适当增加市级国家机关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数量,力争各世居少数民族中至少各有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

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可划出相应的名额定向招收,并在录取时予以照顾。要采取措施,使我市的公务员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世居少数民族。各级组织、人事、民族部门每年要从基层选调一定数量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采取挂职、交流、轮岗等方式到上级党政机关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其他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对特别优秀和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把更多的特别是年轻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四、 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六)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充分理解和尊重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传统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学习内容,纳入公开选拔干部、公务员招录和法制教育范围。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民族基本知识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新闻媒体、出版从业人员的民族团结、民族有关知识的教育,防止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

(十七)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讲大局、讲法制、讲政策,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进行排查,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治安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加强对民族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对于别有用心、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的渗透、破坏、分裂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方面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十八)切实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维护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解决困难,加快发展,是我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除法规和政策有特别规定的外,对少数民族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也适用于散杂居少数民族。要使用好市财政安排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本级民族机动金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在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解决困难和加快发展上。

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探索和研究,不断深化对城市民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要在城市中贯彻落实好对少数民族的各项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

五、 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建设

(十九)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带头贯彻和模范遵守。民族自治县要行使好自治权利。要把普及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列入“五五”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各级人大要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督促检查。

(二十)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把法律法规中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依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法制建设,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完善、修改或制定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建设。

六、 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衡量各级党组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解决民族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列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内容。坚持每届政府任期内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昆明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县(市)区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民族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研究,密切关注省内外乃至国内外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市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根据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牢牢掌握民族工作的主动权。根据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不断增强新形势下驾驭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单独设立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其他县(市)区也要在政府工作部门中保留民族工作机构。各乡镇都要有一名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民族自治县的乡镇和民族乡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配齐配强民族工作部门的人员。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工作能力。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注重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任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认真履职,为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26日印发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 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电话:0871-63167982传真:0871-63162007 E-Mail:xkmsmwbgs@126.com

Copyright © 2012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办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293号

滇ICP备07000700号-1 联系电话:0871-6316798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