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委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水平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给我市经济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推行“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先进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营造我市优质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给予了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缓解了当事人与执法部门的直接冲突,有利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树立执法机关新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内在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仅是行政执法制度的创新,也是人性化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民宗局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在执法实践中运用好、施行好。全市民委系统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法制管理环境。
二、 规范民族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和适用原则
对于初次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全市民委系统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三步式”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步:教育规范。教育规范是指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其自行整改的程序。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天,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若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3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二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教育规范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曾被教育规范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时,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的程序。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4至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在限期整改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4至15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整改,或者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的,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 统一行政执法适用程序,提高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水平
(一)程序适用原则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以下原则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1.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实行“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凡属于情节轻微、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的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4. 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二)民族法律法规中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事项
1、 适用“三步式”的行政执法程序
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③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没有按清真习惯屠宰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④外出采购清真食品,没有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⑥单位从业人员、顾客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⑦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没有设置清真食品专柜,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没有分柜存放、分开销售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⑧在依法兴建的回民墓区之外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埋葬回族等少数民族遗体的
处罚种类:取缔。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⑨在回民墓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举行与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相悖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⑩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整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