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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40593-201208-20794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4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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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摘录)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44 浏览次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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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2号颁布)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两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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