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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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颁布)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