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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612-02009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3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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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摘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37 浏览次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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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颁布)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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