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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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10日政务院第九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8月10日政务院颁布)
……
(四)高等教育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利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子女等入学。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应根据本决定并参酌各地实际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制订学制的实施计划及各种学校的规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