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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00M-201208-02008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8-16 22:2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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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摘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28 浏览次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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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颁布)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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