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25
浏览次数:147
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颁布)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