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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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