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摘录)
发布时间:2012-08-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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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3]95号颁布)
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